案例|取得加拿大“难民”身份后,还可以回国吗?
发布时间:2024-07-10 03:02:14 阅读量:837
在加拿大的移民体系中,“难民类”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每年通过该项目获得永久居民PR身份的人就有八九万,几乎占全年移民目标的20%左右。
比如2024年加拿大计划新批48.5万新永久居民,其中难民类就占了9万多。
那么,获得了加拿大的“难民”身份,并取得了永久居留权后,还可以回国吗?什么情况下会被剥夺身份?豁免的条件有哪些?
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进行学习。
2024年6月12日,联邦法院对一名华人申请人的上诉作出了复核裁决:维持加拿大难民保护处(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 ,简称RPD)的决定,取消其难民身份。该裁决的文档编号:2024 FC 895。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按时间顺序对案例进行梳理。
2015年12月,周先生从中国抵达加拿大。并经律师代办申请,在2016年9月8日获得了“难民保护”资格,并在2018年6月成为了加拿大永久居民PR。
在此期间的2016年1月,周先生持中国护照到古巴游玩了一个星期。
2019年6月,周先生前往多伦多中国大使馆,更新了即将到期的中国护照。之后,持用新护照前往泰国、中国香港,并回到了中国,且居住了2个多月。
2020年1月,周先生返回加拿大时,遭遇边境官查问。他的解释是为了看望重病的外婆并准备丧事,所以不得不“冒险返回”并待了2个月。
2020年11月,加拿大公共安全部向加拿大难民保护处提出申请,要求取消周先生的公约难民身份。
2023年3月8日,难民保护处RPD认定申请人周先生根据《外交保护法》第 108(1)(a) 款自愿、故意并且实际上重新接受了中国的外交保护,因此取消其加拿大“难民”资格。
之后,周先生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6月12日,联邦法院复核后裁定RPD在事件中没有出错,评估合理,因此维持原判。
那么,难民保护处RPD是如何评估的呢?其依据有哪些?裁决书中也对此进行了说明:
难民保护处发现,周先生在申请和使用中国护照旅行时自愿接受中国的外交保护。
理由是:申请人并没有被强迫或强制在中国驻多伦多领事馆更新旧的中国护照,也不存在要求他返回中国的情况。
虽然保护处认为申请人关于他在中国期间探望和照顾祖母的陈述可信,但并不能令人信服他被要求这样做或他是祖母的主要照顾者。因为在申请人旅行之前和旅行期间,还有许多其他家庭成员在中国照顾她。
因此,难民保护处得出结论:“(周先生的处境和)由于个人情况或对父母感情的个人理解而感到被迫/胁迫或履行监管义务不同”。
申请人未能反驳其意图通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前往中国来重新享受中国外交保护的推定。
难民保护处对这一点的裁定取决于申请人不仅决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且还使用它前往中国以外的国家,从而在国际上享受该护照的外交保护。
难民专员办事处发现,申请人在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民身份证时实际上再次享受了中国的外交保护。而他在加拿大境外旅行时也受到中国的外交保护。
而联邦法院的法官津恩(Justice Zinn) 在复核时也同意RPD的结论,他指出:
周先生很多家人、包括其母亲仍然在中国,可以照顾外婆有余。而且即使个人情感上认为对家中祖母负有照顾责任,亦不等同于法理上不得不回国的要求。所以即使对申请人的处境表示同情,仍然裁定RPD在事件中没有出错。
虽然周先生提出,RPD不合理地以他经商、拥有大专学历、又懂得委托律师来申请难民等来评估他理应知道申请中国护照的后果。但法官认为RPD的评估合理,更指出,申请人亦用中国护照到访香港及泰国等地,这些地方都完全非无可选择下必须前往的地方。
其实,周先生的情况并非个案,这种获得了“难民”身份后返回祖国而又被剥夺身份的事件并不在少数。
《移民资讯汇编》也报道了一个类似的案件:
一名在加拿大居住了近20年的伊朗裔男子也因为持原籍国护照出行而丢掉了身份,并且同样是上诉失败。
据文章介绍,这名男子12岁时随母亲来到加拿大。1999年,其母以“受性别迫害”原因申请难民并获批,该男子做为被抚养者也成功获得难民身份,并在2001年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
问题是,他在2003年因一宗入室盗窃案被定罪,因此无法申请加入加拿大国籍。
为了出国方便,他在2006年申请并获得了伊朗护照,并在之后的近十年里多次持用该护照出入伊朗、去墨西哥度假。
2014年,他在回伊朗探望父亲后入境加拿大时遭遇边境官盘查,并将其信息移交给移民部,建议重新审议其“难民身份”。
后来,加拿大难民保护处裁定他已经不再需要被加拿大庇护,因此不需要保留其难民身份以及以此而获得的永久居民身份!
有本地律师提醒:2012年,加拿大政府修改“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强调“保护需要保护的人”,毋需被保护就不再有难民资格。
那么,哪些情况下,加拿大政府会评估申请人不再需要加拿大的庇护?根据难民保护法》(Refugee Protection Act) 相关规定,这些情况包括:
PR身份持有者自愿放弃了加拿大国籍保护;
PR身份持有者自愿重新取得其原国籍;
PR身份持有者取得了新其他国家国籍,并享有该新国籍所在国的难民保护;
PR身份持有者自愿离开加拿大并返回曾经离开并获得加拿大难民保护身份而来的国家;
PR身份持有者之前所寻求保护的原因已经不存在。
由此可见,周先生就属于第二种情况,而伊朗男子则属于第五种情况。
更狠的是,一旦被加拿大政府认定不再需要难民保护,那么其加拿大PR身份也将一并被取消。
那么,你认为这种规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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